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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與民刑事庭會議議事要點

【發布日期】108.07.09【發布機關】最高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要點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分別由全體庭長、法官出席,並均由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院長未指定時,由資深庭長代理主席。每次開會之時間及地點由主席決定之。

第3點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記載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地點、出席人姓名、列席人姓名、討論內容及結論,暨其他重要事項。

第4點


  出席人請求發言,應先呼主席並舉手,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如有二人以上同時舉手時,由主席決定發言之先後。

第5點


  每次開會之議案,由院長或法官提出。

第6點


  出席人之發言,以五分鐘為原則。但主席認有必要時,得准許延長之。

第7點


  表決,除另有規定外,以記名式之投票行之,須有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案如逾二說,第一次表決均未獲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以較多數之前二說為第二次之表決。
  出席者因事須於表決前離開會場時,得報經主席許可,預行記名投票,交紀錄人員併算入表決。

第8點


  議案經決議後十五日內,如有原同意者一人以上之提議,及同方面二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者,得以書面記載復議之理由,提出復議。復議案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案應先就原決議應否撤銷進行表決,其討論、表決及通過程序,悉依第七點之規定。

第9點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內政部發布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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