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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5.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申請延展許可者,亦同。

第3條


﹝1﹞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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