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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發布日期】108.11.19【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確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使勞務提供者及事業單位對雙方之法律關係有明確認知,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第2點


  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雖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第3點


  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係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之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參考附件一: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與事業單位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
  (一)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該方法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3.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該地點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4.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5.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6.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但遵守該服務紀律係提供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7.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
  8.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二)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成果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2.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3.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4.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5.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
  (三)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作。
  (四)其他判斷參考:
  1.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2.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3.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第4點


  事業單位實際上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勞動契約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勞務提供者得行使勞工之法定權利,事業單位仍應負擔雇主之法律責任。有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第5點


  勞務提供者認為事業單位為其雇主時,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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