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0.06.10【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休閒農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以減少疫情對休閒農場業者之衝擊,特訂定本原則。
本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其他金融機構。
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認定為營運困難且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前項借款人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利息補貼者,借款人應與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經營者相符。
第一項借款人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資金用途應與休閒農場經營有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借款人應與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經營者相符。
(二)經辦機構審認其貸款支出係為休閒農場場內資本或營業支出者。
(三)借款人可舉證其支出確屬休閒農場場內資本或營業支出且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者。
本貸款利息補貼基準: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
1.新貸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款者,自核貸日起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利息。
2.舊貸案件(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
(1)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者,前十二個月及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
(2)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止申請貸款,且未申請利息補貼者,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3)本辦法施行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及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資金用於經營休閒農場者,自本會核定日起,於貸款額度新臺幣八百萬元內,補貼十二個月之利息(自然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95%計息,法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85%計息)。
本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
1.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及休閒農場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補貼其自核貸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應繳利息;借款人未列於補貼對象名冊,惟申貸時已取得許可登記證者,應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應繳利息。
(3)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補貼期間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2.舊貸案件:
(1)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者:
甲、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乙、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對其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另倘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貸款餘額,補貼其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應繳利息,免再提出申請。
丙、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2)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止申請貸款,且未申請利息補貼者:
甲、借款人免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乙、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應繳利息免予計收。
丙、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3)本辦法施行日尚有舊貸餘額者:
甲、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乙、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對其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及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應繳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十年三月一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不予退還。
丙、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休閒農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影本及符合第三點第三項條件之證明文件,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填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休閒農場貸款利息補貼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五)、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六),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前併同上開借款人申請文件轉請本會核定。
3.本會將核定結果函復經辦機構及全國農業金庫。
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構。
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之借款人倘尚未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而受疫情衝擊有營運準備困難者其舊貸案件利息補貼基準及其程序依本會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農金字第一一零五零八四五九四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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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運困難休閒農場貸款利息補貼作業原則
【發布日期】110.06.10【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休閒農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以減少疫情對休閒農場業者之衝擊,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其他金融機構。
第3點
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認定為營運困難且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前項借款人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利息補貼者,借款人應與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經營者相符。
第一項借款人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資金用途應與休閒農場經營有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借款人應與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經營者相符。
(二)經辦機構審認其貸款支出係為休閒農場場內資本或營業支出者。
(三)借款人可舉證其支出確屬休閒農場場內資本或營業支出且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者。
第4點
本貸款利息補貼基準: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
1.新貸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款者,自核貸日起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利息。
2.舊貸案件(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
(1)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者,前十二個月及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
(2)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止申請貸款,且未申請利息補貼者,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3)本辦法施行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及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資金用於經營休閒農場者,自本會核定日起,於貸款額度新臺幣八百萬元內,補貼十二個月之利息(自然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95%計息,法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85%計息)。
第5點
本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
1.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及休閒農場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補貼其自核貸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應繳利息;借款人未列於補貼對象名冊,惟申貸時已取得許可登記證者,應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應繳利息。
(3)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補貼期間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2.舊貸案件:
(1)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者:
甲、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乙、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對其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另倘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貸款餘額,補貼其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應繳利息,免再提出申請。
丙、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2)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止申請貸款,且未申請利息補貼者:
甲、借款人免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乙、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應繳利息免予計收。
丙、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3)本辦法施行日尚有舊貸餘額者:
甲、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乙、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對其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及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應繳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十年三月一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不予退還。
丙、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休閒農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影本及符合第三點第三項條件之證明文件,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填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休閒農場貸款利息補貼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五)、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六),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前併同上開借款人申請文件轉請本會核定。
3.本會將核定結果函復經辦機構及全國農業金庫。
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構。
第6點
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第7點
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休閒農場貸款)之借款人倘尚未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而受疫情衝擊有營運準備困難者其舊貸案件利息補貼基準及其程序依本會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農金字第一一零五零八四五九四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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