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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7.01【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收入短少之營運負擔,提供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於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前取消者。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公告。

第3點


﹝1﹞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團體訂單取消確認書(詳附件三)、領據(詳附件四)及切結書(詳附件五),並檢附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

第4點


﹝1﹞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採網路方式申請或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

第5點


﹝1﹞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第6點


﹝1﹞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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