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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產貿易業者營運補貼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110.12.21【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點


﹝1﹞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1﹞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糧產品進出口業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租金補貼:一百十年度內連續二個月營業額較前一年同期減少之公司。
  (二)權利金補貼:一百十年度未完成進口關稅配額而受有權利金損失之公司。

第3點


﹝1﹞補貼項目、基準及金額:
  (一)租金補貼:補貼一百十年九月至十一月辦公場所之租金,並以一處(地址)為限,且每一申請案件之補貼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權利金補貼:補貼一百十年未完成進口之關稅配額權利金,並應扣除已轉讓部分之權利金。
﹝2﹞前項補貼項目限擇一申請,租金補貼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權利金補貼總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案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核發至個別總額度用罄止。

第4點


﹝1﹞補貼對象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一百十年度內連續二個月營業額或收入較前一年同期減少,或因未完成進口而受有關稅配額權利金損失之證明文件。
  (三)一百十年九月至十一月之辦公場所租金繳費證明,或關稅配額權利金繳費收據影本。
  (四)領據(格式如附件二)。
  (五)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第5點


﹝1﹞前點申請補貼案,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應不予受理。

第6點


﹝1﹞第四點申請補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會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於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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