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08.21【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六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五、監測資訊司,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1﹞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境科技發展、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1﹞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1﹞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1﹞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1﹞ 監測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用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六、其他有關監測資訊事項。
﹝1﹞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1﹞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1﹞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1﹞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1﹞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1﹞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1﹞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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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2.08.21【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六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五、監測資訊司,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6條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境科技發展、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7條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8條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第9條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第10條
一、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用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六、其他有關監測資訊事項。
第11條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第17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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