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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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3條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4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5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6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第7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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