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4.2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1﹞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2﹞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04.2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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