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8.14【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25099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6825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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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8.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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