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發布日期】112.10.23【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0046040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112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3條
﹝1﹞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1﹞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1﹞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1﹞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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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12.10.23【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0046040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
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690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
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
第三條至
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112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
第三條至
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3條
﹝1﹞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
附表一。
第4條
﹝1﹞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
附表二。
第5條
﹝1﹞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
附表三。
第6條
﹝1﹞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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