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12.10.23【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0046040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112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3條


﹝1﹞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1﹞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1﹞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1﹞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