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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人壽保險同業約聘業務員自律公約

【發布日期】80.11.14【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九日財政部(75)台財融第7504265號函准予備查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財政部(77)台財融字第770805549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財政部(80)台保司(四)字第8004460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1﹞各公司(處)應嚴禁業務人員刊登未具公司名稱、地址及未經公司同意之招聘廣告。

第2點


﹝1﹞業務員之任用資格應限年滿廿歲以上,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素行者,如任用後發現品行欠佳,應即予解聘。

第3點


﹝1﹞各公司(處)招聘之業務員,應予以一定期間之基本教育訓練,期滿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始得訂約聘用。

第4點


﹝1﹞各公司(處)應規定業務人員非經辦妥任職及保證手續,不得自行從事招攬工作。

第5點


﹝1﹞各公司(處)有關業務員之工作內容,應於面談時說明清楚,不得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說服應徵者。

第6點


﹝1﹞各公司(處)有關業務員之報酬支給標準及辦法,應於新業務員教育時,詳細解說。

第7點


﹝1﹞各公司(處)應明定業務員晉升制度,不能隨意授以副理、襄理等職稱,造成社會大眾誤會。

第8點


﹝1﹞業務員只能與一家人壽保險(處)訂立聘任契約,如有違反,訂約公司(處)應即撤銷該契約。

第9點


﹝1﹞各公司(處)招聘之業務員如曾任職其他同業公司(處)者,應以取得原任公司(處)之離職證明文件者為限。

第10點


﹝1﹞各公司(處)業務員招攬保險契約所用之文書圖書(含要保書、保單簡介、生活設計畫及其他文書圖畫),應記明所屬壽險公司(處)之名稱。
﹝2﹞前項文書圖畫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呈報財政部之有關資料相符;如有記載預期紅利分配者,應以明顯字體載明不同利率計算基礎時之紅利分配情形,並至少應包括現行利率計算基礙乙項,以免引起誤解。
﹝3﹞業務員如有使用誇大或虛偽之招攬文書圖畫導致糾紛時,各公司(處)應依本公約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11點


﹝1﹞各公司(處)對業務員應嚴加管理。
﹝2﹞業務員於招攬時,不得對保戶不實之說明,否則如保戶因此蒙受損失,該業務員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12點


﹝1﹞業務人員如違反本自律公約之規定,該約聘之公司(處)應按情節之輕重對該業務員予以警告、記過或解僱之處分。

第13點


﹝1﹞各公司(處)如違反本自律公約之規定,首次由本業公會查明事實,予以書面糾正;如仍未改進,則由本業同業公會呈報財政部主管官署。

第14點


﹝1﹞採用經紀人、代理人制度之公司(處),其本身不直接僱用業務員者,應依據本公約之內容,自行另訂代理公司約聘業務員守則,並將本公約併入代理人契約條款。

第15點


﹝1﹞各公司(處)應依照保險法令,財政部所訂有關規則,及本公約訂立業務員之管理辦法。

第16點


﹝1﹞本自律公約經本業同業公司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報請財政部主管官署核准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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