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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101.12.03【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102032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第3條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第4條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5條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第6條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7條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8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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