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2.12.22【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9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256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1﹞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三條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獎勵。
﹝1﹞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1﹞ 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2﹞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2﹞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92.12.2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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