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102.02.22【發布機關】財政部【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技字第8903157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10040591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其附件一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40018329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及附件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700221410號函修正分工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台財促字第1022550304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慎規範。
第3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一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第4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102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第5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評估完成後會商內政部,由主管機關發布。
--102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且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核定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第6點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第7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則辦理。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102.02.22【發布機關】
財政部【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技字第8903157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10040591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其附件一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400183291號函修正
第3點、
第4點、
第5點及附件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700221410號函修正
分工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台財促字第10225503040號函修正第
4、
5點條文及
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慎規範。
第3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一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第4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
附件(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
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102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
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
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第5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評估完成後會商內政部,由主管機關發布。
--102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且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核定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第6點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第7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則辦理。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