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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2.03.0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司法院(69)院台廳一字第366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司法院(92)院台廳民二字第0580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政府依本條例所為之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土地所有人如有不服,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其以權利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交還土地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2點


  法院受理關於本條例之事件,應查明其標的物是否在行政院命令所定本條例施行區域內。

第3點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之事件,應於卷宗編號上冠以「地」字。如某年度地聲字(或地執字)第某號。

第4點


  依本條例聲請裁定之事件,法院應於主管機關移送到院後五日內裁定之。
  其須補正或調查者,應即限期命補正或調查,並於補正或調查後五日內裁定之。其逾期未補正者亦同。

第5點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下列事項:
  (一)移送者是否為主管機關。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有無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三)地價是否已由土地所有人受領完竣,或已依法為其提存。
  (四)自受領地價完竣或依法提存之翌日起,是否已逾六十日之期間。

第6點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其終止耕地租約之處分,是否已告確定。

第7點


  法院受理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地役權等事件,應注意其是否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

第8點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文書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第9點


  本條例施行後,房屋及基地租金之最高限額,應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對於土地所有人申報之地價,並應注意本條例第十六條之限制。

第10點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徵收裁判費並定其負擔。

第11點


  依本條例移送強制執行之事件,應依強制執行法徵收執行費用。

第12點


  裁定書格式例示如格式一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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