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8.17【發布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00125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7872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701270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6、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8012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11013992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除第7-1條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120143700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每人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2﹞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當事人到會說明之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1﹞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召開會議時,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1﹞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2﹞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3﹞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1﹞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1﹞ 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2﹞ 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3﹞ 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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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發布日期】112.08.17【發布機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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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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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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