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0.12.22【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經濟部(90)經工字第090046067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濟部(90)經工字第09004615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等事項收費標準)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經濟部經中字第09904608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7810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0.12.2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100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3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