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0.12.2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經濟部(90)經工字第090046067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濟部(90)經工字第09004615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等事項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經濟部經中字第09904608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7810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0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3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

   --100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或證明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