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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9.2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13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3024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三十四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移轉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許可證英文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副本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前項第三款許可證變更登記,為同一許可證之不同登記項目變更,或不同許可證之相同登記項目變更者,其收費均以一件計。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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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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