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發布日期】113.09.11【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05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18200215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282004265號令修正發布第71214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482003254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1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條第7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3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第15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711121415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交通部交授觀業字第11330024494號令修正發布第4811121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交通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13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3條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民宿經營者。
  四、導遊及領隊人員。
﹝2﹞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第4條


﹝1﹞觀光產業團體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定期發行觀光專業刊物或舉辦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
  五、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活動,擴充觀光產業行銷通路,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對於促進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產業團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定期發行觀光專業刊物或舉辦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
  五、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活動,擴充觀光產業行銷通路,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對於促進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第5條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護、結合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宣傳推廣活動,對觀光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護、結合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宣傳推廣活動,對觀光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第6條


﹝1﹞旅行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招攬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或推廣國內旅遊,最近三年外匯實績優良或提昇旅客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自創優良品牌、研究發展、創新遊程,對業務拓展及旅遊服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對旅遊安全或重大旅遊意外事故之預防及處理周延,或對旅客權益及安全維護,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旅行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招攬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或推廣國內旅遊,最近三年外匯實績優良或提昇旅客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自創優良品牌、研究發展、創新遊程,對業務拓展及旅遊服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對旅遊安全或重大旅遊意外事故之預防及處理周延,或對旅客權益及安全維護,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第7條


﹝1﹞觀光遊樂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2﹞觀光遊樂業參與交通部觀光署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之年度督導考核競賽,經評列為優等及特優等者,得逕列為表揚對象,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選。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遊樂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2﹞觀光遊樂業參與交通部觀光署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之年度督導考核競賽,經評列為優等及特優等者,得逕列為表揚對象,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選。

   --113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遊樂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2﹞觀光遊樂業參與交通部觀光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之年度督導考核競賽,經評列為優等及特優等者,得逕列為表揚對象,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選。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遊樂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第8條


﹝1﹞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2﹞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以上,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2﹞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

第9條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隊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1﹞非屬觀光產業之團體或個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準用本辦法表揚之。

   --105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非屬第三條之觀光產業團體或個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準用本辦法表揚之。

第11條


﹝1﹞符合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2﹞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3﹞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符合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得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自行報名參選,或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2﹞前項自行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通部觀光署評選;其為推薦參選者,推薦者應另填具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3﹞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113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得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自行報名參選,或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2﹞前項自行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通部觀光局評選;其為推薦參選者,推薦者應另填具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局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3﹞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另定之。

   --105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得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自行報名參選,或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2﹞前項自行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通部觀光局評選;其為推薦參選者,推薦者應另填具推薦書。
﹝3﹞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另定之。

第12條


﹝1﹞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署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3﹞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4﹞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但交通部觀光署為推薦人者,其所指派評選委員,不在此限。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5﹞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6﹞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署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3﹞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4﹞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5﹞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6﹞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113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局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3﹞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4﹞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5﹞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6﹞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105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組成初選、決選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局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3﹞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4﹞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5﹞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必要時,得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
﹝6﹞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104年8月5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3﹞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但交通部觀光局得視各獎項之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之數額,不經初選逕行辦理決選。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4﹞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應選名額,得由出席委員擇優決定。
﹝5﹞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3﹞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但交通部觀光局得視各獎項之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之數額,不經初選逕行辦理決選: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4﹞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101年7月9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2﹞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3﹞評選會辦理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4﹞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第13條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

   --101年7月9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標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委員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委員會議定評選標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

第14條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
﹝2﹞參選人依本辦法評選程序獲獎者,於三年內不得再受推薦參選。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

   --113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105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予以公告;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15條


﹝1﹞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113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第16條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辦理所轄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辦理;其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第1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