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發布日期】113.09.30【發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章節索引〉〉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五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5704-0251號令、內政部(57)台內警字第26952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一日交通部(58)交參字第5801-0001號令、內政部(58)台內警字第301807號令會銜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六日交通部(59)交路字第00095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59)交路字第05239號令修正發布附表
5‧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交通部(59)交路字第10484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年二月十六日交通部(60)交路字第01618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交通部(63)交參字第07770號令廢止第五章汽車肇事處理及責任鑑定
8‧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63)交路字第11309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五日交通部(64)交路字第07926號令修正發布
10‧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交通部(64)交參字第9356號令、內政部(64)台內警字第6570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六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六日內政部(66)台內警字第748629號令、交通部(66)交路字第0828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66)台內警字第763416號令、交通部(66)交路字第103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交通部(67)交路字第18593號令、內政部(67)台內警字第8183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一日交通部(68)交路字第09059號令、內政部(68)台內警字第307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八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07014號令、內政部(69)台內警字第3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6‧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九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29543號令、內政部(70)台內警字第24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4條條文
17‧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29543號令、內政部(70)台內警字第631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3、60、61、64、66條條文;並自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8‧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交通部(72)交路字第03494號令修正發布第60條條文
19‧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二日交通部(73)交路字第21982號令修正發布第42、64條條文
20‧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74)交路發字第7402號令修正發布第76條條文
2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75)交路發字第7526號令修正發布第60、64條條文
2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75)交路發字第7533號令修正發布第61、65條條文
23‧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12號令、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1133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2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35號令修正發布第60條條文
2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38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
2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77)交路發字第7712號令、內政部(77)台內警字第5965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4條條文
27‧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77)交路發字第7730號令、內政部(77)台內警字第6508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
28‧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05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66171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5條條文
29‧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79)交路發字第7917號令、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79418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44、45條條文
30‧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849047號令、交通部(79)交路發字第793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20、42條條文
31‧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80)交路發字第8025號令、內政部(80)台內警字第89846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8、39條條文
32‧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80)交路發字第8027號令、內政部(80)台內警字第80709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附件一「公司、行號或團體申領自用大客、貨車牌照審核規定」第二項暨第42條條文
3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81)交路發字第8131號令、內政部(81)台內警字第81806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附件一
3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81)交路發字第813號令、內政部(81)台內警字第818095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及附件五、六
3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82)交路發字第8207號令、內政部(82)台內警字第82751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
36‧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8311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757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17、38、39、44、48、64、67~69、71~76條條文及附件五、七
3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8337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7152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4、39、66、84條條文及附件八~十
3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8341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850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
39‧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交通部(84)交路發字第8425號令、內政部(84)台內警字第84709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7、39條條文
40‧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交通部(85)交路發字第8511號令、內政部(85)台內警字第85702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9、11、13、14、16、22、24、25、27、30~33、39、42、44、45、50、52、54、55、60、63、65、67、71、73、75、76、144條條文
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04號令、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700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39、47、54、63、65、144條條文
4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79號令、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706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9、14、20、37、39、42、44、50、55、64、66、71、73、75~78、84、88~90、100、112、114、134、142條條文
4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43號令、內政部(87)台內警字第87702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17、24、37~39、77、80、84、87條條文
4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69號令、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887023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8、49、60、68、69、80條條文
4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82號令、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88703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7、24、37~39、44、45、61、77、84、89條條文
4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02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013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2、42、60、114條條文及第16條之附件一第10點
4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013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031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條之附件六
4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52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948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4條條文
49‧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10號令、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022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7、24、38、39、41、42、44、79、81、82、89條條文;並增訂發布第39-1、39-2、39-3條條文
50‧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31號令、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07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11、50、54、61、62、65、76、88、89、93、95、97、98、99、101、111、112、113、115、116、134條條文及附件十二;並增訂第115-1條條文;並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5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8號令、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7159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1條條文
5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91)交路發字第91B00025號令、內政部(91)台內警字第09100758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3839-2445253606163條條文;並增訂第61-1條條文
5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093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1007629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5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30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677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4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56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增訂其附件一之一
5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65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200760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4384865~66、6870798388條條文;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5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763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234293條條文;並增訂第24-1條條文
5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15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5328號令修正發布第3939-1條條文;並刪除第4868條條文
5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6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679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0525563條條文
60‧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40085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01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4008501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038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2‧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4008502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0609號令修正發布第109條條文及第84條條文之附件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6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5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14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條條文及附件六之一;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39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606476條條文;增訂第64-1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施行
6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59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6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2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7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增訂第16-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8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232424-13939-14244455052556061-17577788389909399101~103、105106110112~114、123~125、134137141142條條文;增訂第23-183-1條條文;刪除第121145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6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50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132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4-1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施行
70‧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03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1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383939-142446161-17795100102104108111119120128~130、135~137、140142143條條文;增訂第83-2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7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7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3839-252536161-18488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7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392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55-1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施行
7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9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608714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3961-199112條條文;增訂第99-1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7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59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95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173939-1506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7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708704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84115115-1119120122125126128131條條文;增訂第124-1條條文;刪除第117118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7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29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620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80-1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施行
7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4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9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39-25264-176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7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221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23-139-1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7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07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035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5條條文;增訂第75-1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8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19號令、內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19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07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4條條文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七、十二;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8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29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128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1條之附件六之二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8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0835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18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0-1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8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1203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25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7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84‧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259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7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3條條文;增訂第83-1條條文;原第83-1、83-2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83-283-3條條文;並定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85‧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05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9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86‧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619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1593號令修正發布第89條條文;並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8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1102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26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638528990條條文及附件十五;並自即日施行
8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151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03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23-1383939-16161-175-1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附件十五;並自即日施行
8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6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39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1-18899-1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90‧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236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9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9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4900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21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11141616-117-12023-13839-239-34445525360646566778488909999-1104114131條條文及第23條附件十五、第39條附件七;並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9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599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246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442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並自即日生效
9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799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27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145212012412512613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9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795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20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05275-1114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施行
9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36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5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9條第25款、第84條第1項第8款、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9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03113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07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09194120124-1126128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9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076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237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7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並自即日生效
9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497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34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3839-14189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690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352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162038條條文及第3939-2條條文之附件七;並自發布日施行
10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80901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408717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6061-17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58356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408718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83939-1949710111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10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008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22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861-19394101110126127129條條文;增訂第104-1130-1135-1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10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722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375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446584條條文及第16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0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415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10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2條條文;增訂第115-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0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00270501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508722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1條條文及附件十六,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10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207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七;並自發布日施行
10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0007717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6087095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4150526364-176131條條文;增訂第52-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施行
10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585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26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666769101條條文;增訂第65-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10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893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9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11151819223738405761-16272737679808286919295112條條文;增訂第52-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10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974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25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42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1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1698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38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5484101129條條文及第16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一;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0791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198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3939-1506380-1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1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1594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366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03884102111112條條文;增訂第39-4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02348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08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5162339-352-255576162636464-1656972747576788086114120122條條文;增訂第76-1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
11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44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29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243939-16577798893103109115119122126138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11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6928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1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219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43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39-1626383-2122條條文及第83-1條條文之附件十八;增訂第80-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11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797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17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16061-164-17684144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11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1097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24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3939-1646576條條文;增訂第52-3條條文;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施行
11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0614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14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189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120‧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1071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247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7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12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380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122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4條條文;增訂第33-1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12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及第232439-1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12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5968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34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203983-3115-1115-2119條條文;增訂第115-2115-7條條文,原第115-2條條次調整為第115-7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12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851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19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63939-36161-1條條文及第16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二;增訂第39-5113-1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12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25035268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0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2439-1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12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035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0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52-25758條條文;增訂第52-4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12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35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58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3126133134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汽車牌照 §8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第五章 慢車 §115
第六章 行人 §133
第七章 道路障礙 §140
第八章 附則 §144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1年8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二歲以上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點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點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二十六、古董車:指車齡逾三十五年經交通部委託之審驗機構審驗合格且限領用專用牌照之小客車及機車。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12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二歲以上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點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點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09年9月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04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03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01年10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101年3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一O、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一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一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一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一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一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一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O、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二、第五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