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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發布日期】105.08.25【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108號令、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08807504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13號令、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09007502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090號令、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1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點
(名稱: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48號令、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30752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2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00322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
(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087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億五千萬。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但臺北大眾捷運系統為新臺幣八億元。

第3條


﹝1﹞本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屆滿,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第4條


﹝1﹞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
  一、以預收保費方式。
  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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