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發布日期】113.09.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44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083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6130132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30184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不適用本標準。
﹝1﹞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砷:0.05ppm 以下(以 As2O3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二、重金屬:1ppm以下(以 Pb 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三、甲醇含量:1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 及 nonylphenolethoxylate):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
五、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六、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2﹞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不適用之。
﹝1﹞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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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3.09.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砷:0.05ppm 以下(以 As2O3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二、重金屬:1ppm以下(以 Pb 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三、甲醇含量:1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 及 nonylphenolethoxylate):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
五、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六、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第4條
第5條
--113年9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06年6月12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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