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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倫理規範

【發布日期】99.12.1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3238號函准予備查全文17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不動產經紀業 §4
第三章 不動產經紀人員 §13
第四章 附則 §17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2條


﹝1﹞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以下簡稱「代銷經紀業」)於執行業務時,應秉持公平與誠信原則。

第3條


﹝1﹞代銷經紀業執行業務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法令、本規範及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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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第4條


﹝1﹞代銷經紀業應全力協助政府健全不動產交易制度。

第5條


﹝1﹞代銷經紀業應依法從事交易行為。

第6條


﹝1﹞代銷經紀業應維護市場紀律,共同塑造良好之經營環境。

第7條


﹝1﹞代銷經紀業應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如經資料當事人通知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者,代銷經紀業應即停止使用。

第8條


﹝1﹞代銷經紀業不得誤導市場成交行情。

第9條


﹝1﹞代銷經紀業之間應相互尊重,維護同業之正當權益,不得惡性競爭,或以違法或不當之方法爭取委託銷售個案或使委託人終止對其他代銷經紀業之委託,或其他損害同業權益之行為。

第10條


﹝1﹞代銷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通謀,使其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假藉其名義對外執行業務。

第11條


﹝1﹞代銷經紀業應本於公正立場,全力協助消費者處理不動產交易糾紛案件。

第12條


﹝1﹞代銷經紀業之廣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損及代銷業社會形象。

第13條


﹝1﹞代銷經紀業應負責督導所屬經紀人員,不得違法或不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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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動產經紀人員

第14條


﹝1﹞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維護消費者之合法權益,充分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欺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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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15條


﹝1﹞代銷經紀業及所屬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發現疑似洗錢之交易行為時,應向代銷業所在地同業公會通報。

第16條


﹝1﹞代銷經紀業違反本規範者,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如涉及處罰事項者,該公會應列舉事實及證據,報請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17條


﹝1﹞本規範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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