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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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06.08【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70042360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70078143B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研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學校:指執行科研計畫之本部主管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政府科研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歸屬學校所有之研發成果,其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並應持續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運作之專款專用。
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
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
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7.06.0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研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學校:指執行科研計畫之本部主管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第3條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政府科研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4條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
第5條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第6條
歸屬學校所有之研發成果,其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並應持續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運作之專款專用。
第7條
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
第8條
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
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第9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