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04.25【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900100892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90071344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1﹞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 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2﹞ 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 公務人員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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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發布日期】108.04.25【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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