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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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07.13【發布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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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1201858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20000917-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4431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6002897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69094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70057041之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31696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0000456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1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15808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1000851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51752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30043011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36014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50097842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03248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61001068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名稱: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43864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7008719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0141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8003161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原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2820A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11003719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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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2﹞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1﹞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符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或依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相關政策歸國或延攬之外國科技人才之子女;其屬具中華民國國籍員工之子女者,應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入境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3﹞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4﹞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5﹞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1﹞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取。
﹝2﹞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下列次序錄取:
一、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三)未符合前二目資格者。
二、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後,仍有名額時,由其他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比照前款各目次序錄取。
﹝3﹞ 前項各款、目次序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1﹞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各年級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各款次序優先錄取,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
五、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3﹞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4﹞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次序優先錄取;其各次序或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5﹞ 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6﹞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並適用前五項規定。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及回國之期間,依入學當時情形認定。
﹝7﹞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1﹞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1﹞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1﹞ 本辦法各項入學招生作業、申請書格式、受理申請時間及入學測驗等事項,由園區學校另定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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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條文:::
﹝1﹞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2﹞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1﹞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3﹞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4﹞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5﹞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6﹞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取;同一款人數超過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得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1﹞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3﹞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4﹞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次序優先錄取。
﹝5﹞ 依第一項第四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6﹞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7﹞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8﹞ 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1﹞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1﹞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1﹞ 本辦法各項入學招生作業、申請書格式、受理申請時間及入學測驗等事項,由園區學校另定之。
﹝1﹞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發布日期】111.07.13【發布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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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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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第3條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符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或依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相關政策歸國或延攬之外國科技人才之子女;其屬具中華民國國籍員工之子女者,應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入境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第4條
一、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三)未符合前二目資格者。
二、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後,仍有名額時,由其他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比照前款各目次序錄取。
第5條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
五、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第6條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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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08年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108年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第4條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得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第4-1條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108年6月12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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