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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59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二、督導考核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規劃及辦理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四、提供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五、其他關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3條


﹝1﹞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本會業務督導副參謀總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次長、人次室業管處處長及其他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
﹝2﹞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4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第5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次室業管處副處長兼任之。

第6條


﹝1﹞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部長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本會所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8條


﹝1﹞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9條


﹝1﹞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第10條


﹝1﹞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11條


﹝1﹞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12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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