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國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59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1﹞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二、督導考核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規劃及辦理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四、提供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五、其他關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1﹞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本會業務督導副參謀總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次長、人次室業管處處長及其他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
﹝2﹞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次室業管處副處長兼任之。
﹝1﹞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部長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本會所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1﹞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1﹞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1﹞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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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13.03.06【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二、督導考核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規劃及辦理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四、提供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五、其他關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3條
一、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次長、人次室業管處處長及其他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
第4條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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