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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113.12.3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98188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68734C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15666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名稱: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803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第3條


﹝1﹞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2﹞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家長得依法規或實驗教育計畫,參與教育事務。
﹝3﹞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時,應適當尊重子女或學生表達之意見,並以促進子女或學生自我實現為目的。

第4條


﹝1﹞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目標及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及成長。
  四、與教師、學校或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學校志工服務、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依法規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參與學校依法令設置及執行之各項相關組織及程序,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八、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落實家庭教育之事項。
﹝2﹞為協助家長履行前項責任,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家長會或家長團體得辦理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
﹝3﹞前項活動,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5條


﹝1﹞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家長會。
﹝3﹞家長除參與家長會外,並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第6條


﹝1﹞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二、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三、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校年度行事曆。
  五、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六、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2﹞家長得向學校請求提供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3﹞家長會得經會議決議後,以書面載明申請用途,向學校請求提供第一項以外與學生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第7條


﹝1﹞家長或家長會就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向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提出建議。
﹝2﹞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於接獲建議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或家長會之建議有理由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3﹞家長、家長會及各層級家長團體就中央或地方教育事務,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建議。

第8條


﹝1﹞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四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有疑義時,學校應說明及溝通。
﹝2﹞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學習成果檢討會、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活動,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第9條


﹝1﹞家長考量其子女學習之最佳福祉,得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育內容。

第10條


﹝1﹞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時,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家長會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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