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89)台孝授二字第021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孝授二字第0828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35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為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經管之學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發揮最大效益,並充分貢獻於教育事業,特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二、學產租金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學生獎、助學金。
二、教育事業之補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學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4﹞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
﹝2﹞ 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五。
﹝3﹞ 第一項投資不得影響本基金正常運作,相關投資風險管控機制,由本部另定之。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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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3.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二、學產租金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學生獎、助學金。
二、教育事業之補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第6條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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