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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3.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89)台孝授二字第021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孝授二字第0828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35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經管之學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發揮最大效益,並充分貢獻於教育事業,特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3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二、學產租金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學生獎、助學金。
  二、教育事業之補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學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4﹞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6條


﹝1﹞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

第8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1﹞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
﹝2﹞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五。
﹝3﹞第一項投資不得影響本基金正常運作,相關投資風險管控機制,由本部另定之。

第12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3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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