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發布日期】115.07.15【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授院綜字第11500045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依第4條規定:自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51014442號令發布「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2﹞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第3條
﹝1﹞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2﹞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4條
﹝1﹞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發布日期】115.07.15【發布機關】
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授院綜字第11500045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依第4條規定:自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51014442號令發布「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2﹞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第3條
﹝1﹞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2﹞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4條
﹝1﹞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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