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15.06.0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按其申請使用海域用地面積,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三十公頃以下者,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逾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3條
﹝1﹞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第4條
﹝1﹞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6.01【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按其申請使用海域用地面積,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三十公頃以下者,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逾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3條
﹝1﹞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第4條
﹝1﹞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
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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