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5.06.22【發布機關】司法院
﹝1﹞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2﹞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1﹞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1﹞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1﹞ 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1﹞ 司法院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2﹞ 遇緊急情事,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1﹞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2﹞ 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1﹞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事項。
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1﹞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併同會議議程分送與會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更正。
﹝1﹞ 司法院會議內容如需發布新聞,由司法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1﹞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理之。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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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發布日期】115.06.22【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3條
第4條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事項。
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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