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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發布日期】114.07.17【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3條


﹝1﹞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2﹞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第4條


﹝1﹞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第5條


﹝1﹞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6條


﹝1﹞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7條


﹝1﹞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8條


﹝1﹞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 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 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第9條


﹝1﹞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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