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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114.08.2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第3條


﹝1﹞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運動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4條


﹝1﹞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第5條


﹝1﹞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第6條


﹝1﹞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第7條


﹝1﹞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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