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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發布日期】86.09.10【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2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第3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第4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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