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10.23【發布機關】經濟部
﹝1﹞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1﹞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1﹞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1﹞ 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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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12.10.23【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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