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5.06.29【發布機關】審計部
﹝1﹞ 本規程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審計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審計長襄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1﹞ 審計官權責如下:
一、審計稽察法規、方案、制度之規劃、擬訂及審議。
二、審計稽察程序、方法、技術及學術性文件之研究審議。
三、重要審計稽察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四、出席審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參事權責如下:
一、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審計法規疑義之解析研處。
三、審計業務之專案研究、諮詢及建議。
四、重要案件之研議與會核,及審計實錄之彙編。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下列廳、處、室:
一、第一廳,分五科辦事。
二、第二廳,分五科辦事。
三、第三廳,分五科辦事。
四、第四廳,分五科辦事。
五、第五廳,分五科辦事。
六、第六廳,分五科辦事。
七、覆審室,分五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九、秘書室。
十、總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統計室。
十四、政風室。
﹝1﹞ 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普通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與查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三、總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總會計制度、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經費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國防重要施政之審計。
三、審核機密經費作業相關規定之擬訂。
四、特別決算之審核,與總決算(外交國防僑務機密部分)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特種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非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特種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公有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財物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政府採購之隨時稽察。
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四、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數位建設與治理、政府資通安全及科技安全之審計。
三、數位服務、新興數位及科技發展之審計。
四、數據分析及數位技術創新之應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覆審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異議、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
二、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再審查或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
三、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
四、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
六、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專案調查之規劃及其執行之督導。
七、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審計機關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
二、政府審計系統及行政管理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
三、政府審計資料平臺及數位審計雲之規劃、管理及維運。
四、本部電腦機房、伺服器主機、網路、視訊會議、個人電腦、週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五、審計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及政府審計年報籌編。
二、審計會議、部務會報及業務擴大檢討會報等重要議事籌辦。
三、監察院與本部業務協調會報之處理及管考。
四、新聞聯繫及資訊發布事務之執行。
五、重要文件、機要文件、覆核文稿及文書稽催之處理。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建立保管。
三、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四、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及各種會場佈置。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1﹞ 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會計事項。
﹝1﹞ 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1﹞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1﹞ 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1﹞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1﹞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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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5.06.29【發布機關】審計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審計稽察法規、方案、制度之規劃、擬訂及審議。
二、審計稽察程序、方法、技術及學術性文件之研究審議。
三、重要審計稽察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四、出席審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一、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審計法規疑義之解析研處。
三、審計業務之專案研究、諮詢及建議。
四、重要案件之研議與會核,及審計實錄之彙編。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一、第一廳,分五科辦事。
二、第二廳,分五科辦事。
三、第三廳,分五科辦事。
四、第四廳,分五科辦事。
五、第五廳,分五科辦事。
六、第六廳,分五科辦事。
七、覆審室,分五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九、秘書室。
十、總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統計室。
十四、政風室。
第7條
一、普通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與查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三、總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總會計制度、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8條
一、國防經費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國防重要施政之審計。
三、審核機密經費作業相關規定之擬訂。
四、特別決算之審核,與總決算(外交國防僑務機密部分)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9條
一、特種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非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特種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0條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公有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1條
一、財物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政府採購之隨時稽察。
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四、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2條
一、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數位建設與治理、政府資通安全及科技安全之審計。
三、數位服務、新興數位及科技發展之審計。
四、數據分析及數位技術創新之應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3條
一、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異議、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
二、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再審查或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
三、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
四、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
六、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專案調查之規劃及其執行之督導。
七、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4條
一、審計機關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
二、政府審計系統及行政管理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
三、政府審計資料平臺及數位審計雲之規劃、管理及維運。
四、本部電腦機房、伺服器主機、網路、視訊會議、個人電腦、週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五、審計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5條
一、施政計畫之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及政府審計年報籌編。
二、審計會議、部務會報及業務擴大檢討會報等重要議事籌辦。
三、監察院與本部業務協調會報之處理及管考。
四、新聞聯繫及資訊發布事務之執行。
五、重要文件、機要文件、覆核文稿及文書稽催之處理。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6條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建立保管。
三、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四、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及各種會場佈置。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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