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01.23【發布機關】勞動部
﹝1﹞ 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1﹞ 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1﹞ 事業單位報核之工作規則使用勞動部所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者,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之行政作業時間不得逾七個工作日,其餘以十四個工作日為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總計行政作業時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2﹞ 送核之工作規則因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主管機關應予說明,一次通知補正。通知補正、需會審外機關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1﹞ 工作規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先行報備或核准之事項,事業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送核,或應先依規定辦理完成,始得列入工作規則內容,其餘部分事業單位亦得會商勞方檢附相關文件送核。
﹝1﹞ 勞工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者,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審慎處理。
﹝1﹞ 工作規則內容有違法不當或不足者,主管機關得通知事業單位刪除、修訂或增訂之。
﹝1﹞ 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1﹞ 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1﹞ 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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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發布日期】104.01.23【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第3點
第4點
第5點
第6點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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