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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7.03.26【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藥生產業者於該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委託具有加工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能力之農藥生產業者加工農藥。
  前項委託加工以委託一家為限。

第3條


  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第4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品質責任應由委託人負責。

第5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第6條


  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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