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1.10.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拘留所之設置應適應地形、配合環境,除考慮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避免人犯進出為一般人所易見。
二、通風、採光。
三、避免與道路、空地緊鄰。
一、所內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四間及保護室一間為原則,採扇型配置,於各室柵欄上方標示其類別,並設值班台、盥洗室。拘留室四週應留設○‧八公尺以上淨寬通道,使與外牆隔離;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儲藏室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內外二區應設兩道以上單扇內開式鐵門,外區鐵門設內外側均能操作之門鎖,及從內側開閉之附蓋防爆玻璃小窗(規格十五公分乘十五公分)。
三、構造應使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門窗均應加裝不鏽鋼柵欄,玻璃均應為不鏽鋼線入防爆玻璃以堅牢耐久為原則,所內建材均應為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四、所內照明設備應置於拘留室外,以燈罩反射光線至各拘留室;並應注意光線照射角度,避免值班台光線過亮。除一般照明外,應備有緊急照明設備。
五、所內色調應力求調和,以明亮而安定之色彩為原則。
一、室外四週通道外牆得酌設採光窗,並於內側裝設不鏽鋼柵欄。
二、室內地板應比地面高約三十公分,使用高硬度、不易燃、乾燥,稍具彈性之板料,其合縫處應採企口接合,不可稍有空隙,並留設適當防潮、通風設施。
三、面向值班台前後均為中心間距十五公分之柵欄,以五公分直徑實心不鏽鋼棒為主構材,被覆玻璃纖維或PU(聚氨基甲酸乙脂)等堅固、不自燃且富彈性之材料。不得留設水平方向之構材,隔間牆採用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
四、柵欄門必須大小適度,高度以人犯能俯身進出為原則,不可過高或過低,裝鎖處須有鐵板遮蔽。
五、室內廁所設置要求如左:
(一)廁所採蹲式沖水便器,其沖水設備應採油壓式;水壓不足地區應於室外裝設水箱,水箱之拉水閂採用堅固鋼棒。
(二)蹲式廁所上方木板應採平蓋式一吋厚以上硬質木料,附堅固鉸鏈活動開關方式,開啟時可遮蔽如廁人下體,但必須使其肩部以上露出板外,關閉後與地板保持平面完整無隙。
(三)便坑週圍以磨石子地坪築成,四週邊緣應設排水設備。
(四)廁所後方柵欄以鋼筋混凝土包覆,以高出地板四十公分為度。
一、室內人犯可及處均應設防撞設施,牆面被覆玻璃纖維或PU等堅固、不自燃且富彈性之材料。
二、室內應有拘束被保護人之適當設施。
三、其他構造同拘留室。
一、位置應避免緊臨拘留室,其視線應能綜瞰全部拘留室及保護人犯。
二、應裝設通訊、監視及門禁管制設備。
三、備置醫藥箱。
一、牆及門高約一‧五公尺,離地○‧五公尺高度應予挑空,採用彈簧鉸鏈,門扇不設門鎖及門栓。
二、沐浴採淋浴式,不設浴缸,並考慮排水、通風等設施。
三、熱水器應設於室外適當處所,採用非電熱能源時並應設於通風處。
一、設於拘留所入口處與拘留室視線需阻絕。
二、接見室應將被接見人與接見人分隔,其隔牆地板面○‧七公尺以上到一‧七公尺以下應裝設柵欄及不鏽鋼線入透明膠合防爆玻璃(柵欄使用五公分直徑實心不鏽鋼棒,中心間距十五公分,膠合玻璃厚度為十公厘加十公厘,膠合膜厚○‧八公厘)。
三、接見室與拘留室間聲音需能阻絕。
四、應裝置接見用之對講機並設置隱密不易破壞之監聽錄音設備。
五、接見室之座椅須為堅固固定式。
一、依服勤員警人數需要定其空間,並酌留採光及通風設備。
二、室內應設置盥洗室、臥舖、辦公桌椅、櫥櫃、通訊設備,並酌設休閒等設備。
依儲藏物品種類、儲藏量,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拘留所與勤務指揮中心、刑警隊(刑事組)及保安隊(警備隊)間均應裝設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一、拘留所應設置通達勤務指揮中心、刑警隊(刑事組)及保安隊(警備隊)之秘密警鈴;其按鈕分別設於值班台、備勤室等之隱匿易按處所。
二、值班台與拘留所出入口間應裝設電視對講機。
三、值班台應裝設警用電話。
拘留所內應設財物保管櫃及貴重物品保險箱並予分格編號,分別上鎖。
拘留所適當位置應裝設消防栓箱,滅火器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接火警受訊總機。看守員警應熟悉使用方法,並經常檢視,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況。
一、拘留所內各出入門及財務保管設備門均應分別編號以鑰匙、卡片、密碼鎖方式開啟,並留有備用鑰匙。
二、可由機關主管或其授權人設定開啟人之等級,准許其開啟之門、時間及範圍。修改時亦同。
三、啟閉時自動紀錄開啟人、門編號、啟閉時間以便查考。
四、觸發防破壞裝置或企圖非法進入時,啟動警報設備。
五、門禁管制設備主機裝設於勤務指揮中心,終端機分別設於刑警隊(刑事組)、保安隊(警備隊)、值班台。
六、應具不斷電系統。
七、應可獨立作業或與電腦連線作業。
拘留所平面標準示意圖詳附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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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基準
【發布日期】81.10.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拘留所之設置應適應地形、配合環境,除考慮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避免人犯進出為一般人所易見。
二、通風、採光。
三、避免與道路、空地緊鄰。
第2點 拘留所配置與構造
一、所內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四間及保護室一間為原則,採扇型配置,於各室柵欄上方標示其類別,並設值班台、盥洗室。拘留室四週應留設○‧八公尺以上淨寬通道,使與外牆隔離;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儲藏室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內外二區應設兩道以上單扇內開式鐵門,外區鐵門設內外側均能操作之門鎖,及從內側開閉之附蓋防爆玻璃小窗(規格十五公分乘十五公分)。
三、構造應使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門窗均應加裝不鏽鋼柵欄,玻璃均應為不鏽鋼線入防爆玻璃以堅牢耐久為原則,所內建材均應為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四、所內照明設備應置於拘留室外,以燈罩反射光線至各拘留室;並應注意光線照射角度,避免值班台光線過亮。除一般照明外,應備有緊急照明設備。
五、所內色調應力求調和,以明亮而安定之色彩為原則。
第3點 拘留室
一、室外四週通道外牆得酌設採光窗,並於內側裝設不鏽鋼柵欄。
二、室內地板應比地面高約三十公分,使用高硬度、不易燃、乾燥,稍具彈性之板料,其合縫處應採企口接合,不可稍有空隙,並留設適當防潮、通風設施。
三、面向值班台前後均為中心間距十五公分之柵欄,以五公分直徑實心不鏽鋼棒為主構材,被覆玻璃纖維或PU(聚氨基甲酸乙脂)等堅固、不自燃且富彈性之材料。不得留設水平方向之構材,隔間牆採用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
四、柵欄門必須大小適度,高度以人犯能俯身進出為原則,不可過高或過低,裝鎖處須有鐵板遮蔽。
五、室內廁所設置要求如左:
(一)廁所採蹲式沖水便器,其沖水設備應採油壓式;水壓不足地區應於室外裝設水箱,水箱之拉水閂採用堅固鋼棒。
(二)蹲式廁所上方木板應採平蓋式一吋厚以上硬質木料,附堅固鉸鏈活動開關方式,開啟時可遮蔽如廁人下體,但必須使其肩部以上露出板外,關閉後與地板保持平面完整無隙。
(三)便坑週圍以磨石子地坪築成,四週邊緣應設排水設備。
(四)廁所後方柵欄以鋼筋混凝土包覆,以高出地板四十公分為度。
第4點 保護室
一、室內人犯可及處均應設防撞設施,牆面被覆玻璃纖維或PU等堅固、不自燃且富彈性之材料。
二、室內應有拘束被保護人之適當設施。
三、其他構造同拘留室。
第5點 值班台
一、位置應避免緊臨拘留室,其視線應能綜瞰全部拘留室及保護人犯。
二、應裝設通訊、監視及門禁管制設備。
三、備置醫藥箱。
第6點 盥洗室
一、牆及門高約一‧五公尺,離地○‧五公尺高度應予挑空,採用彈簧鉸鏈,門扇不設門鎖及門栓。
二、沐浴採淋浴式,不設浴缸,並考慮排水、通風等設施。
三、熱水器應設於室外適當處所,採用非電熱能源時並應設於通風處。
第7點 接見室
一、設於拘留所入口處與拘留室視線需阻絕。
二、接見室應將被接見人與接見人分隔,其隔牆地板面○‧七公尺以上到一‧七公尺以下應裝設柵欄及不鏽鋼線入透明膠合防爆玻璃(柵欄使用五公分直徑實心不鏽鋼棒,中心間距十五公分,膠合玻璃厚度為十公厘加十公厘,膠合膜厚○‧八公厘)。
三、接見室與拘留室間聲音需能阻絕。
四、應裝置接見用之對講機並設置隱密不易破壞之監聽錄音設備。
五、接見室之座椅須為堅固固定式。
第8點 備勤室
一、依服勤員警人數需要定其空間,並酌留採光及通風設備。
二、室內應設置盥洗室、臥舖、辦公桌椅、櫥櫃、通訊設備,並酌設休閒等設備。
第9點 儲藏室
依儲藏物品種類、儲藏量,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第10點 監視設備
拘留所與勤務指揮中心、刑警隊(刑事組)及保安隊(警備隊)間均應裝設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第11點 通訊設備
一、拘留所應設置通達勤務指揮中心、刑警隊(刑事組)及保安隊(警備隊)之秘密警鈴;其按鈕分別設於值班台、備勤室等之隱匿易按處所。
二、值班台與拘留所出入口間應裝設電視對講機。
三、值班台應裝設警用電話。
第12點 財務保管設備
拘留所內應設財物保管櫃及貴重物品保險箱並予分格編號,分別上鎖。
第13點 消防設備
拘留所適當位置應裝設消防栓箱,滅火器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接火警受訊總機。看守員警應熟悉使用方法,並經常檢視,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況。
第14點 門禁管制系統
一、拘留所內各出入門及財務保管設備門均應分別編號以鑰匙、卡片、密碼鎖方式開啟,並留有備用鑰匙。
二、可由機關主管或其授權人設定開啟人之等級,准許其開啟之門、時間及範圍。修改時亦同。
三、啟閉時自動紀錄開啟人、門編號、啟閉時間以便查考。
四、觸發防破壞裝置或企圖非法進入時,啟動警報設備。
五、門禁管制設備主機裝設於勤務指揮中心,終端機分別設於刑警隊(刑事組)、保安隊(警備隊)、值班台。
六、應具不斷電系統。
七、應可獨立作業或與電腦連線作業。
第15點
拘留所平面標準示意圖詳附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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