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04.25【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二、第二類:獎章■
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
【發布日期】108.04.25【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二、第二類:獎章
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