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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03.28【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考試院各種電子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一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2﹞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紙本者,每張五百元。
﹝3﹞申請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影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十元。

第3條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第4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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