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3.12.18【發布機關】財政部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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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發布日期】103.12.18【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第3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4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5條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6條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第7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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