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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9.04.1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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