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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發布日期】99.09.24【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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