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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9.0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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