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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4.01.17【發布機關】農業部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包裝堅固,並於農藥容器上黏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外包裝應標明農藥字樣及危害圖式。但未分裝之成品農藥及特定用途農藥,應於農藥容器標示下列內容:
  (一)農藥普通名稱。但屬特定用途農藥者,應標示農藥名稱。
  (二)危害圖式。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2﹞前項第一款之特定用途農藥,其容積在三百五十毫升以下者,得僅於農藥容器標示農藥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3條


﹝1﹞農藥製造、加工、分裝、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倉儲應有防火消毒設備,且出入口明顯處應有危害圖式、警示語之標示。
  三、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
  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

第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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