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發布日期】108.01.0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柏青哥)。
  三、娛樂類。

第3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