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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發布日期】114.05.0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3條


﹝1﹞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4﹞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5﹞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7﹞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8﹞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9﹞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 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1﹞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71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之使用規定、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109亞硒酸鈉」、「編號260檸檬酸鎂」標示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相關規定及第(十)類香料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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